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每个雇主对人才的需求都在增加。然而,一些雇主或劳动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恶意解除劳动合同。在民法典中应该如何界定恶意解除劳动合同?
民法典中怎么界定恶意解除劳动合同
恶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这样界定:
1.未经双方协商一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情形;
2.劳动者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在员工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4.用人单位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就裁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5. 属于法律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还要继续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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